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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两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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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因此对单位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活动,只能按照自然人实施的犯罪处理。为保持刑事立法的协调性,在该罪犯罪主体的构成上应增设单位。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根据立法以盗窃罪论处,但结合我国有关刑法理论,其行为性质在本质上属于诈骗的范畴,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理。
作者 吕俊玲
出处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28-28,32,共2页 Journal of Liaoning Academy of Governa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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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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