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教科书体例对中国《物权法》的消极影响是致命的,这一体例同大陆法系长期奉行物权法的单一结构有关。既有的物权理论和制度对"共有"一直未给予充分关注,"共有"究其实质都是"单有"。"共有"并不能在"所有"中予以规范,而应作为物权法独立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体例结构只有按"单有和共有"的双重结构来重构,才能使物权法既符合逻辑和法理的要求,又符合现代社会和中国的实际。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20-24,共5页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研究>(05BFX03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