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4条第3款规定,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来解决法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冲突,但该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无法有效解决实际发生的法人双重居民身份冲突问题.2003年,OECD技术顾问组在对2001年讨论稿评论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对OECD税收协定范本修改的建议》讨论稿,一是通过拓展OECD税收协定注释中的解释来精炼现存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二是通过第四条三款的可选择的规定来建立层级测试,以取代现存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决定规则。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大部分以总机构标准为主,但同时还存在其他标准的协定。这样就会产生混乱、造成税收流失等问题,因此,以实际经营管理机构为冲突规则,增加连接点,提供更详细的冲突解决规则,既符合国际上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趋势,也将是我国的趋势.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7年第5期133-138,共6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