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前科制度的存在对前科者尤其是罪错未成年人的不利评判效应,对未成年人的发育成长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有违刑事处罚的目的,我国应当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以淡化罪错未成年人因其犯罪记录而在重新步入主流社会时遇到的阴影和障碍,消除罪错未成年人与社会之间的隔阂,有效地预防未成年罪犯的再犯罪.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7年第5期42-46,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