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检察制度与生俱来的内在要求,是司法公正得以现实化的基础。作为世界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检察官客观义务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由于检察机关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主体,并具有追诉犯罪的独特职能,因此,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非常强调检察官客观义务理念及其相应制度的构建。在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得到了一定的体现,但还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因此,应当进一步强化检察官客观义务理念,构建、完善与检察官客观义务相适应的法律监督职权体系、工作机制,从而确保我国检察官充分履行客观义务。
出处
《湖南社会科学》
2007年第5期45-53,共9页
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基金
湖南省社科基金重点课题<检察官客观义务研究>(批准号:湘哲社领2007年第3号)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