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交通与土地经济领域的开发利益引入法学思考,对比地铁给沿线站点周边房地产开发商带来的巨额利益时,开发利益在开发者与房地产商之间分配的反差强烈地促使我们思考个中缘由。传统上,公共负担平等通常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税务平等和特别财产损失补偿。前者要求税赋负担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摊应当符合公平标准;后者则表明部分社会成员因公益而受超过受忍限度之牺牲应当由公共资金予以补偿。然而,如果部分社会成员因公共资金为基础的公共开发而受有特别之利益,从公共负担平等看来亦应当将该部分特别收益返还给公共。因此,从公平负担地铁开发成本角度看,将部分沿线开发利益返还给公共,同样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可能性。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30-34,共5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