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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借款案件看事实主张与辩解理由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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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张某与李某是多年的邻居,也是好朋友,两个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2006年6月,张某凭2张金额各为1万元、2万元,落款人为李某的欠条(以下简称欠条1、欠条2),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欠款。对于欠条1,李某称已还清,对于欠条2。李某称欠条2不是自己所写,指责张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对此,李某均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张某也予以否认。法官提出对欠条进行笔迹鉴定。但张某和李某都认为应当由对方申请鉴定和预交鉴定费用。由于双方互相推诿,鉴定无法进行。本案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呢?
作者 王山
出处 《特区法坛》 2007年第5期35-35,共1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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