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犯罪嫌疑人与追诉机关之间,现行法律不仅没有制定体现"控辩平等、控审分离、审判中立"等理念的制度和规则,而是要求三者"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事实上,三者往往一致对外,徒具"分工"之名,而无"分权"之实,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实践中,这种不应有的合作是造成冤案的基本原因。目前应改变"自错自审自纠"的做法,将待查冤案交由上一级司法机关或异地司法执法机关审理。刑事协商制度作为被告人与国家之间协商对话的制度样本,可以充分体现追求刑事司法和谐的思想,从而有助于寻找一条通过刑事司法实现刑事司法和谐,通过刑事程序法治实现法治的道路。法的对话理性为包括刑事协商制度在内的刑事司法制度提供一个宪政意义的对话途径。以人为本的程序和关怀人的程序是克服程序异化的根本途径。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130-135,共6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2007年全国哲学社会科学青年项目<从程序异化到事实异化:冤案的法社会学考察>的阶段成果
课题编号:07CFX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