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费改革前,农田水利供给依托乡村组织统筹共同生产费的制度,在解决了农业灌溉问题的同时也给农民造成了沉重的负担;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后,共同生产费制度被"一事一议"和农户用水协会制度所代替,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实施基础,这两项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为此,需要通过增加国家对农村社会的转移支付,并以此来激活农村社会的自主组织资源,从而构造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农田水利供给体制。
出处
《改革与战略》
北大核心
2007年第7期93-95,共3页
Reformation & Strategy
基金
教育部2005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农村税费改革对乡村水利的影响及对策研究"(项目批准号:05JA8100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