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国两制”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和基本方针。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下的法律冲突是世界范围的全新课题。这一法律冲突,是在我国单一制结构下,不同社会制度间和不同法系间的法律冲突,体现着不同的利益。为此,需要从港澳《基本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出发,以《基本法》为准据积极协调法域冲突,并使之和谐共进,需要从其生成背景上探究并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代背景下探索经济特区立法渠道的协调。
出处
《国际经济合作》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89-92,共4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基金
中国法学会部级重点课题CLS(2007)B071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