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主自决”一直是被社会工作伦理高度强调的专业价值观。但是,关于什么是“案主自决”,人们的理解并不相同,实践中有许多困惑。一些学者划分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两种不同意义上的“自决”概念。从社会工作的实践层面来看,“案主自决”至少包括四点限制,社工界有一种所谓“家长主义”的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不是表现在指导案主怎样做方面,相反是表现在帮助案主发现其问题的所在、提高案主自决的能力、提供案主自决的机会、帮助案主实施更有利的方案等方面。
出处
《理论学刊》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78-79,共2页
Theor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