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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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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药品不良反应的特殊性表明,药品的潜在危险转化为现实危害存在可归责事由。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排除其民事赔偿责任的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追究药品不良反应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应避免而未能避免的药品不良反应,属于“不合理的危险”,使药品具有缺陷。符合政府强制性标准不能作为药品不良反应案件的免责事由。
作者 张建平
出处 《医药导报》 CAS 2007年第2期212-215,共4页 Herald of Medicin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4

二级参考文献3

  • 1.欧盟1985年7月25日颁布的第374号指令,载0JL210/29[Z].,.. 被引量:1
  • 2.荷兰最高法院1996年3月3日,载YJZV9(排污管道封泥)[Z].,.. 被引量:1
  • 3.Amsterdam v Jumbo,荷兰最高法院1973年2月2日,载NJ1973年[Z].,.第315页. 被引量:1

共引文献17

同被引文献27

引证文献5

二级引证文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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