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互联网给著作权制度带来的挑战,合理解决著作权人、网络经营者和网络用户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条约到各国立法,都做出了积极的应对。我国的反应也是非常迅捷的。在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给著作权人增加“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规定为“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提供法律保护(《著作权法》第47条第6、7项)之后,根据授权,国务院于2006年5月18日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文将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如何平衡著作权人、网络经营者和网络用户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问题谈几点想法。
出处
《中国版权》
CSSCI
2007年第1期44-46,共3页
China Copyright
基金
本论文得到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研究》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