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在减轻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方面,采取的主要是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法,但在抵免限额上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并没有具体明确费用的分摊;由于存在获得所得日与课税日、课税日与分配利润日的先后,国与国之间的汇率又是变动的,在税收抵免中就需考虑汇率的换算;再者,目前境内外企业的盈亏不能相互弥补,这相比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相互弥补亏损而言是不公平的,建议参考国内税法加以修订。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1期47-48,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