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盗窃、诈骗罪之客体问题上,传统的学说均将客体的认定与犯罪对象的具体法律状态直接相联系。这使得客体在罪与非罪认定过程中的指导意义丧失殆尽,也与目前相关的理论与实践相矛盾。运用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可以发现,该两类犯罪行为真正侵害的客体应是以国家为权利主体的抽象的所有权制度。与此相对应的则是公民普遍负有的刑法上不得偷盗、诈骗之义务。这是判断该两类犯罪中客体有无受到侵害的根本标准。此一结论对于目前的犯罪构成(尤其是其中的客体)理论具有重大的革新意义。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6年第6期29-37,共9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