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使用型盗窃”是指意图一时使用、具有返还意思,而移转他人财物的行为,是以财物的使用价值作为犯罪对象的盗窃行为。使用型盗窃是否可罚主要涉及非法占有目的中排除意思的理解和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盗窃的对象。排除意思不仅包含永久性地排除他人的占有,也包括短暂占有使用他人财物的情形。网络时代下占有的事实控制的属性被极大地消解,此时应当对占有的内涵进行扩充,承认对财产性利益的占有。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是否系使用型盗窃容易出现以是否具有使用目的作为标准进行判断的倾向,忽视了占有关系是否被行为人长期性、根本性地破坏。
出处
《经济刑法》
2022年第1期39-50,共12页
Economic Crimi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