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高官问责制于2002年7月1日开始实施,香港政府最高层的官员,包括三位司级局长和合并后的政策局局长,全部列入问责制范围。这些官员不再是公务员,而是以合约方式聘用,年期为5年,但不超逾特首的任期。他们各自负责由特首指定的政策范畴,制定和解释政策,争取立法会和市民支持,并为其政策成败向特首负责,特首在需要时可终止他们的合约。问责制的建立,无疑让行政长官更易于筹组治港班底,有利提高行政效率。然而以问责制为标志的改革,至今仍未能为管治来个突破性发展。该文研究的目的是鉴于问责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由于此制度的不完善,对特区的社会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会造成一定的障碍,故从科学管理理论角度为正在开展及日后深化改革的制度提出一些改革的路向。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2006年第11期67-73,共7页
Supplement to the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