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土规划法具有主体广泛、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行政性、技术性、公益性等特点,充分考虑国土规划工作的特殊性、综合协调、权力分散化和开放性国土规划是国土规划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国土规划法制建设的建议: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新形势相适应的国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典型地区法制体制建设的示范作用,制定有利于不同地区国土开发的经济政策与措施,确立具有宏观指导作用的国土规划的法定地位。
出处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3期58-60,71,共4页
Journal of Northwestern Polytechn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