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大代表履职不得接受社会赞助、不得借代表身份为自己谋私利。《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前不久上网征集意见,《草案》对人大代表行为规定了四个“禁区”。《草案》规定,代表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代表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06年第9期75-7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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