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北京将立法禁止人大代表接受社会赞助”.成为公众关注的热门话题。其实.排斥人大代表接受“社会赞助”并非什么新鲜事.国家立法早已有类似精神。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人大代表的履职经费.应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有人可能提出.代表法第6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社会赞助”不就可以理解成是一种“社会保障”吗?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代表法所提到的“社会保障”是相对国家保障而言.主要是指有关单位或组织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时间.协助代表视察、调查、联系选民等等.绝不是金钱赞助意义上的所谓“社会保障”。因此.北京市的相关立法.是对《代表法》的细化规定,凸现了制度理性。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6年第09S期35-35,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