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程序中的协力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的协力和行政相对人的协力。前者称为行政协助,后者则称为当事人的协力义务。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行政协助和当事人协力义务的理论研究与法律规定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大陆在这方面的规定和研究还有待加强。开展两岸关于行政程序中的协力行为的比较研究,对于我国正在进行之中的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24-29,共6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项目"两岸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比较研究"(项目编号:BH111513)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