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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入宪”与社会保障法制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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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法制化历史已逾百年,社会保障权成为公民宪法的权利,相继进入各国宪法的公民权利条款中。修改后的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入宪”成为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化的坚实基础,也促进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化的进步和发展。但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化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才能更好地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
作者 刘竹君
出处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4期51-52,共2页 Journal of Changhu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基金 2004年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保障法制化研究>(项目编号:2004149)的研究成果之一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王启富,刘金国主编..人权问题的法理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82.
  • 2林嘉著..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39.

同被引文献1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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