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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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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习惯法不同于习惯,也不同于民间法,只是民间法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不同,习惯法的地位也不同。作为法源的习惯法取得了国家法的地位,但这里的习惯法不是指作为规范的习惯法,而是作为待证事实存在。作为辅助地位的习惯法是国家法的补充,与国家法并行不悖,但一般存在于法的放任性调整领域。还有些与国家法相冲突的习惯法战胜了国家法的强制禁止依然活生生地存在着,其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强势的表现,这种强势与习惯法的优先适用不同。但是面对这种强势的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冲突,人们应该如何选择却是一种困惑。
作者 张韬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5期138-139,共2页 Trade Unions' Tribune(Journal of Shandong Institute of Trade Unions' Administration Cad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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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德)马克斯·韦伯(Max,Weber)著,(英)埃德华·希尔斯,(英)马克斯·莱因斯坦英译,张乃根译..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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