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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适用行贿犯罪法律条文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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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389条第二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依据刑法原理,行贿罪是受贿罪的对合犯。本文拟就如何适用该条款进行研讨:
作者 张序
出处 《天津检察》 2006年第4期23-24,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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