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前提是承租人与其他买受人(第三人)处于同等条件之下.但何谓同等条件,看法不一。许多学者主张同等条件主要是指价格条件,即出租人告知承租人的房价必须等同于卖给第三人的房价,而不能高于卖给他人的房价。如果出租人以更低的房价将出租房屋卖给第三人,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则应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无效。笔者认为,对“同等条件”的把握,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条件指哪些.二是条件要相同。条件指哪些应当包括标的物和价格:条件要相同即标的物、价格要相同。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6年第7期28-30,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