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外欧美主要国家的铁路改革和法制实践与我国相比较有两点明显的差异:一是大多欧美主要国家在法律上明确界定政府各部门对土铁路的监管权限;二是国家鼓励在铁路建设方面的投融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社会化。文章通过比较认为:我国铁路的改革和立法应当借鉴国外在投融资和政府监管方面的成功经验,将基本的监管内容纳入铁路法律或行政法规,完善政府监管制度;构建铁路建设多元投资主体、拓宽多种投融资渠道进而完善铁路建设投融资体制。
出处
《生产力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169-171,共3页
Productivity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