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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父母子女及其近亲属间办理继承公证相关问题的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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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这一规定简洁明了,似乎很容易理解,但公证执业中一个案例引发了笔者对与此相关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作者 林丽霞
出处 《中国公证》 2006年第3期47-48,共2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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