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事仲裁自有商业活动以来便已出现”,通常是指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订立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官方、非司法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经过长期的实践发展,这种古老的争端解决方式已逐步发展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司法外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而它与国家司法之间的微妙关系也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焦点之一。这种关系的微妙性在于:一方面,仲裁权作为一种权力,与其他权力一样,“在它未受到控制时,可以将它比作自由流动、高涨的能量,其效果往往具有破坏性”,这也是司法权对仲裁权行使监督作用的合理性基础:另一方面,囿于自身局限,倘若没有国家司法机关积极有效的支持,现代意义上的仲裁也就可能不复存在,在这个意义上,司法权亦应当对仲裁权的行使发挥保障作用。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56-60,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