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方国家一般在财产权补偿的前提下讨论土地征收中的补偿问题,但我国正处在转型时期,由于集体土地产权存在的缺陷以及农村的社会保障有赖于土地的事实,整体上移植西方的财产权补偿制度在目前不具有可行性,尽管如此,从中国农村改革的前景看,纯粹以财产权补偿作为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又是必然的趋势。目前正确的理念应当是在肯定土地征收补偿的性质是财产权补偿的同时,也必然要兼顾生存权补偿的问题。本文最后系统地展望了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以及作为其制度环境的其他制度的改革方向。
出处
《国土资源情报》
2005年第12期1-6,共6页
Land and Resources Information
基金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全球资源战略研究开放实验室课题项目<西北地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KFS200406)系列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