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西方现代性范式”大行其道的中国“法治”语境中,陈忠林教授所倡导的“三常”(常理、常识、常情)法治观弥足珍贵。“三常”不应是倡言者一个人的“三常”。笔者以刑事法治为分析中心,运用刑法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三位一体的立体思维模式对其予以解读和反思,并得出结论认为:其中贯穿始终的“三常”范式超然于“应然”与“实然”之间,为人们寻求“应然”与“实然”高度结合的刑事法律制度开辟了一条崭新的理论道路。最后,笔者也提出了进一步的追问和质疑。
出处
《重庆社会科学》
2006年第3期92-100,共9页
Chongqi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