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教育教学能力是教师专业特性的核心内容,所以客观上要求教师资格申请者必须具有从事教师职业的最起码的教育教学能力。鉴于此,《教师法》把教育教学能力作为取得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也明确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为了培养申请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以下简称申请者)的教育教学能力,使他们能顺利通过教师资格认定,并适应未来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教育教学能力的培训。
出处
《教育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48-51,共4页
Education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