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心理契约的内涵 20世纪60年代初,心理契约这一术语被引入管理领域。当时,使用这一概念是为了强调在员工与组织的相互关系中,除了正式的雇佣契约规定的内容之外,还存在着隐含的、非正式的、未公开说明的相互期望,它们同样是决定员工行为的重要因素。之后,有很多学者对它进行了界定:一是以Schein(1965)等人为代表,他们把心理契约规定为组织和员工对交换关系的相互期望;二是以Rousseau(1989)等人为代表,他们认为心理契约是有关员工和组织之间相互责任的个人信念.
出处
《财经政法资讯》
2005年第6期21-24,共4页
Information of Econom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