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资本市场交易的复杂性以及法律自身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得法律在许多情况下对造假行为的惩罚显得无能为力。早期商业贸易发展史表明,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对手对造假者的惩罚是维持交易系统效率的重要手段。而对手实施惩罚的前提是有一个有效的声誉传播通道。依靠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上市公司信誉数据库和信用评价系统,使造假者的行为在广大投资者中间广而告之,并形成长期的市场“记忆”,造假者就会付出长期的连续不断的成本。这种依靠交易对手实施的惩罚是治理上市公司造假行为的一个重要途径。如何建立和运作这样的数据库,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
出处
《南方经济》
北大核心
2005年第9期45-47,共3页
South China Journal of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