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第7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主要有以下几种诉讼职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犯罪嫌疑人中请取保候审;对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并向其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前三项职能是律师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职能,本身不具有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职能,比如就代理申诉、控告来说,律师只能以犯罪嫌疑人的名义进行,其不能以辩护人的身份为之。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5年第7期48-50,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