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用管理体系的缺失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之一,而要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必须首先在法律上确定和保障市场主体的信用权。为此,本文以信用涵义的历史考察和国际比较为起点,探讨了信用权的涵义及其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勾勒了信用权保护的法律框架。
出处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56-58,共3页
South China Finance
基金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2004年金融法制研究项目<美国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04JRFZ0001)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