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司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司法公正与效率有时是相互对立的。因为效率着眼于速度和收益;而公正则着眼于过程和结果,不同的出发点作用于同一对象,自然会产生矛盾;司法公正与效率又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公正就没有效率,没有效率就谈不上公正,单纯追求任何一方面都是对整个司法价值的损害。诉讼的及时终结性应该是司法公正的当然要求。受我国审判体制和司法原则等方面的制约,诉讼的及时终结性这一司法效率的核心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78-80,共3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