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简称《职教法》,关于建立和健全职业教育体系的有关规定,尚有不完善和欠具体、明确之处。就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和与其他教育沟通这几方面作出更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才能保障职业高教有优质生源和办学形式的灵活多样,并使职业高教与普通高教真正协调发展.达到建立和健全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目的。
出处
《南昌高专学报》
1997年第4期26-28,共3页
Journal of Nanchang Junior College
基金
江西省教育科学"九五"期间重点课题<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及培养模式的研究>系列文章之一
江西省教育科学基金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