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预期违约救济方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预期违约条件下解除合同的同时应当能够请求损害赔偿,此种条件下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是直接损失和预期违约方可以合理预见的部分间接损失,但不应当包括可得利益;在预期违约条件下买卖双方都应当有中止履行权,至于行使该项权利的理由,我国《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较为合理;合同履行期到来前守约方中止履行与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应当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所规定的那样同时进行,而《美国统一商法典》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有关二者先后顺序的规定都不尽合理;只要一项保证足以打消守约方对对方预期违约的疑虑,就应被视作一项"合理"、"充分"的保证,至于保证的具体内容,法律不应当过分干预,而对于保证的期限,法律应当做出具体、合理的规定。
作者 邓小云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126-128,共3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来奇主编..国际贸易合同[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665.
  • 2[英]AG盖斯特.英国合同法与案例[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519. 被引量:1

同被引文献8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3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