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4年前,32岁的胡某与30岁的张某幸福地结合了。然而婚后张某总是悄悄采取措施,不愿意生孩子。张某不要孩子原因有二:一是认为要孩子是累赘;二是怕生孩子后体形、容貌变丑,对她在三资企业内的竞争不利。为生孩子一事,胡某与张某经常引发家庭纠纷,胡某一怒之下提出离婚,其妻不同意。2001年7月,丈夫将妻子告上法庭,称:其妻剥夺了自己的生育权,坚决要求离婚。法院了解到双方均有意解除其婚姻关系后,做出一审判决:准予两人解除婚姻关系。
出处
《当代法学》
2002年第11期146-148,F003,共4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