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定资本制模式下,公司资本被过于重视与神化,而导致公司法在维持公司资本的稳定性方面太过于限制股东合理投资退出的渠道。因此在有限责任股东陷于困境的情况下,法律应给予必要、合理的法律救济措施,以维护公平,合理兼顾、平衡各方的利益。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股权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法律界对此应予以重视,应尽快将其纳入我国的公司法体系之中。
出处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3期53-57,共5页
Journal of Jiangh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