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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其他组织是否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被引量:2

Have Other Organizations Civil Answer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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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排斥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这使得其他组织在民商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中 ,只享受有关权利 ,而不承担相关义务 ,从而造成了权利和义务的失衡 ,也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本文从有关立法、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等三个层面论证了其他组织应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
作者 李革胜
出处 《武汉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1期48-50,共3页 Journal of Wuhan Communic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13.
  • 2张桂龙,刘淑强主编..合同法详解[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832.
  • 3唐德华主编..新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446.

同被引文献22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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