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模范司法行为准则为法官惩戒确立了“行为不当”这一基础性标准。联邦宪法兼采犯罪与行为不当两个标准 ,国会弹劾制度和司法理事会惩戒制度分别与之对应。州法中的两套惩戒制度都可以剥夺法官职位 ,且其实践远较联邦法丰富 ,行为不当标准也实际得到了广泛运用。联邦法与州法都设置了惩戒禁区 :不得针对法官的实质裁判行为进行弹劾。我国的两个案例表明我们忽略了或不愿接受行为不当这一更为重要的惩戒标准 ,却又常陷入前述惩戒禁区。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129-134,共6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