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罪犯来信可以进行案件化办理是刑事执行监督走向规范、完整的必然结果,这既是对刑事执行监督“办案”模式的补充,也是对监督“办案”现实性缺弱的优化。但是,并非所有罪犯来信均可作为案件办理,其要遵循一定的判断基准:一是要符合法律监督中专对“违法性”事项监督的特点,二是要满足办案的形式与实质要求,三是要与司法责任制相匹配。符合上述要求的罪犯来信应按照“收取审查信件”“调查核实”“形成结论并作出处理”“告知答复并归档”四步建构起案件化办理的实践程序。通过罪犯来信案件化办理的过程,也可总结出刑事执行监督“办案”模式发展的应然路径,即监督环节应是完整与规范的、监督流程准诉讼化、监督内容是对“事”的违法性审查、监督结果可评查。
出处
《中国监狱学刊》
2022年第5期57-63,共7页
China Prison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