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将欺骗、威胁、引诱的讯问方法规定为非法,有关的司法解释还进一步规定了对采用此种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在讯问中采用的相当一部分讯问策略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欺骗、威胁、引诱的性质,这些策略的采用既具有必要性,也不失其合理性,因此,法律不应对其一律禁止,而应当区别对待,即只是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公共道德、可能导致虚假陈述的欺骗、威胁、引诱的讯问方法予以禁止。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4年第5期129-133,共5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