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报告不良反应 药师有责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按照广东省最新出台的规定,医生、执业药师和驻店药师对药品不良反应未履行报告制度者将受处分;医院、药品生产、药品经销企业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不到位的,其GCP、GMP、GSP认证将不被国家受理。
作者 刘永新
出处 《中国药店》 2004年第9期12-12,共1页 China Drug Stor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