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將牧公馬牛,馬【牛】死者,亟謁死所縣,縣亟診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敗者,令以其未敗直(值)賞(償)之。其小隸臣疾死者,告其口口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診書告官論之。其大厩、中厩、宫厩馬牛毆,以其筋、革、角及其賈(價)錢效,其人詣其官。其乘服公馬牛亡馬者而死縣,縣診而雜買(賣)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紊(索)入其賈(價)錢。錢少律者,令其人備之而告官,官告馬牛縣出之。……(《厩苑律》16~20)
出处
《简帛》
2013年第1期343-349,579,共8页
Bamboo and Silk Manuscripts
基金
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秦簡牘的綜合整理與研究”(08JZD0036)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