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存在执法办案"审而不决"的问题,而司法规律的亲历性、司法责任的权责统一以及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均要求我国检察官应该具有执法办案主体地位。建议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细化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法独立行使检察职权;同时配套规定和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强化检察官职业保障、推行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制度,使检察官真正成为执法办案的主体,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6期18-21,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