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蒙古法文化是北亚游牧民族法的杰出代表,在东方法文化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文章认为,古代中原农耕民族法与北亚游牧民族法之间的融合,是由蒙古法文化奠基的,在法源文化上,从成吉思汗的《火札撤》到元代中国法“诏制、条格、断倒”三位一体的法源体系;在司法体制上,从成吉思汗的断事官(“札鲁忽赤”)制度到元、明、清三代判例在司法上的广泛运用,蒙古法传统都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蒙古法文化史为今天北方各自治区的立法、司法与全国统一法制同中有异、同异结合的格局揭示了历史根源。
出处
《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1年第2期103-112,共10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