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共有49个民族,2160多万人口.区内先后建立了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自治旗和莫力达瓦达斡尔自治旗、17个民族乡.全区各民族都享受着依法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平等权利.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少数民族占有相当比例.自治区依照《宪法》和《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内蒙古的实际,从1980年至1991年,先后制定了37项与《自治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30多种特殊政策,以及295件政府规定,使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推动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不断巩固和发展.
出处
《中国民族》
北大核心
1992年第5期17-18,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