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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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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将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解决经济纠纷的一部重要法律。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法施行前在直辖市和省。
机构地区 国务院办公厅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5年第21期843-844,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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